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Jul 10, 2018 · Last reviewed 28 Jul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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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拥有庞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为在此设立公司的国际投资者提供税收优势。在这些协定中,包括与美国签订的条约。荷兰与美国之间的首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 1992 年签署。其首次修正案始于 1993 年。
我们专门从事公司成立的本地顾问可以为您提供有关荷兰税收制度的更多信息。
荷兰与美国之间双重征税条约的适用范围
荷兰与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
- 荷兰对个人所得、工资、企业利润和股息征收的税收;
- 对设立在美国的荷兰保险代理人征收的与保险相关的所得税和消费税。
在美国开展业务的荷兰基金会须遵守双重征税条约中包含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涉及美国消费税。此外,该协定还涵盖适用于荷兰和美国的类似税种。
双重征税条约规定根据税收居民身份适用。
根据荷兰与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对自然人的征税
在荷兰,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地公司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消除双重征税,荷兰签署的所有条约均包含涵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在荷兰设立公司的国际创业者可以选择其税收居民身份,即选择对他们承担纳税义务的国家。外国纳税人可以选择根据荷兰与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缴纳税款,也可以利用 2001 年单边避免双重征税法令(Unilateral Double Tax Avoidance Decree of 2001)。与美国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规定,在荷兰获取收入的美国居民在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征税方面应享有税收抵免。
根据荷兰与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对企业的征税
关于在美国运营的荷兰公司以及在荷兰运营的美国公司的税制,避免双重征税条约规定了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地位,包括:
- 分支机构;
- 车间;
- 工厂;
- 矿山/开采场所;
- 其他办事处和管理场所;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于已设立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的设施。
消除双重征税是通过减少荷兰公司在美国的纳税义务来实现的。另一方面,荷兰对同时在两国运营的美国公司给予税收减免。
我们负责公司设立的荷兰顾问可以提供关于根据荷兰与美国条约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进一步信息。
与荷兰与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相关的修正案
两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于 2004 年进行了修定,增加了关于养老金、股息、赡养费和分支机构的新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美国公司转让给荷兰居民的股息可在荷兰征税。股息征税的税率如下:
- 如果受益人拥有划转股息公司不少于 10% 的表决权,则为股息金额(毛额)的 5%;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为 15%。
荷兰和美国的分支机构由其常设机构注册国征税。关于年金、赡养费和养老金,拥有此类收入的人员仅在其居住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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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文章:

来源
- OECD - 转让定价与国际税务指南
- 1969年公司所得税法 (wetten.overheid.nl)
- Officiele bekendmakingen - 荷兰政府官方公报
- 普华永道荷兰 - 税务洞察与出版物
- 最高法院(Hoge Raad)2025 年,利息扣除限制(Vpb 第 10a 条)(ECLI:NL:HR:2025:1250)
- 最高法院(Hoge Raad)2025 年,财政统一体与亏损弥补 (ECLI:NL:HR:2025:1957)
- Loyens & Loeff - 法律与税务洞察
- 欧盟法院,丹麦关于滥用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例 (C-116/16)
- Belastingdienst - 公司所得税税率(不超过 200,000 欧元为 19%,超过部分为 25.8%)
- Belastingdienst - 荷兰增值税税率(21%、9% 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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