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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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Stokvis

CEO, Intercompany Solutions

"We make Dutch company formation simple, fast, and predictable for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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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Formations BV 通用条款与条件

第1条 定义

在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中,应适用以下定义:

1.1 通用条款与条件:包含于下文的全部条款。

1.2 ICS Formations BV: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ICS Formations BV,注册地址位于 Bredaseweg 185, 2e etage, 4872LA Etten-Leur,在商会商业登记册注册,编号为 95852565,由 Ivo van Dijke 依法代表。 ICS Formations BV 包含所有商业名称。

除非在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中另有明确规定,所有条款与条件亦适用于上述商业名称。

以及 ICS Advisory & Finance BV 37, 3011 AA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在商会商业登记册注册,编号为 71469710,由 Ivo van Dijke 依法代表。

两家公司统称为“ICS”,客户理解并同意:

ICS Advisory & Finance BV 负责处理 ICS 客户的所有会计服务。

ICS Formations BV 提供 ICS 的公司成立、增值税申请、秘书服务、翻译服务及通用协助。

1.3 客户:与 ICS 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

1.4 双方:ICS 与客户统称。

1.5 协议:以由 ICS 为客户委托或为客户利益执行工作为目的的任何协议,以及筹备和实施该协议的(法律)行为。

1.6 工作:客户委托或 ICS 以任何其他名义执行的所有工作(最广义理解)。

1.7 文件:客户向 ICS 提供的所有物品,例如(数字)文件或数据载体,以及 ICS 在协议框架内制作的所有物品,包括(数字)文件或数据载体。

1.8 书面:所有书面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和数字消息通信,前提是发件人身份和通信真实性已被充分确认。

第2条 通用条款与条件的适用性

2.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 ICS 作出的所有要约、提交的报价、签订的协议、提供的服务及采取的其他行动。仅当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时,对本通用条款与条件的偏离才有效。

2.2 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亦适用于需要第三方参与的与 ICS 达成的所有协议。

2.3 如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与协议中的约定发生冲突,以协议条款为准。

2.4 如果客户使用通用(采购或交付)条款并引用该条款,此处明确排除其适用性。任何与本通用条款与条件冲突的条款与条件均不被 ICS 接受。

2.5 应适用 ICS 最新版本的通用条款与条件。ICS 有权单方面修改和补充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修改自公布之日起 30 天后,亦适用于已签订的协议。ICS 应向客户提供最新版本的通用条款与条件或在其网站上发布。

2.6 如果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无效、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本通用条款与条件的其余条款仍应完全适用。双方应进行协商,以达成一项新条款来替代无效或被撤销的条款。应尽可能遵循原条款的目的和要义。

2.7 如果 ICS 主动偏离本通用条款以有利于客户,客户绝不能据此主张任何权利。

第3条 要约与报价

3.1 ICS 作出的要约不具约束力。ICS 有权在收到接受通知后不超过三天内撤销已作出的要约。

3.2 要约应以书面形式和/或数字形式作出,除非紧急情况导致无法这样做。

3.3 ICS 的要约不包含合作费用。要约和/或报价可能包含预计费用项目和预计工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工时随后将按事后结算方式开具发票。

3.4 客户应对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向 ICS 提供的作为要约基础的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在作出要约后发现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ICS 有权调整相关价格及其他条件。ICS 没有义务核实客户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

3.5 组合报价并不约束 ICS 按报价的相应比例执行委托的一部分。

3.6 如果客户明白或合理地应当明白要约和/或报价或其任何部分包含显而易见的错误、笔误、印刷、排版或打字错误,则不能要求 ICS 遵守该要约和/或报价。

3.7 要约和/或报价不会自动适用于未来的委托。

第4条 协议的达成

4.1 协议/合同在客户接受 ICS 作出的要约后即告成立。

4.2 如果客户的接受(无论是否在细微之处)偏离了 ICS 的要约,只要 ICS(以书面形式)同意这些偏离,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4.3 如果客户在未经事先要约的情况下向 ICS 下达订单,则 ICS 仅在(以书面形式)向客户确认该订单后才受其约束。

4.4 合同仅在 ICS 作出书面确认后,或在 ICS 开始执行委托且客户未提出异议时,方对 ICS 具有约束力。

4.5 合同的修改仅在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范围内方为有效。只要合理可行,ICS 将按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可能导致 ICS 超出协议内约定的期限,这将被视为不可抗力。

4.6 如果在协议执行期间发现为了妥善执行协议有必要修改或补充协议,ICS 应尽快通知客户。双方应及时经互相协商后着手修改协议。

第5条 协议期限

5.1 协议为无固定期限订立,除非协议的内容、性质或范围另有规定,或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另有约定。

5.2 如果已就特定任务的执行约定了截止日期,该日期绝不可视为严格截止期限。因此,未能满足此类截止日期不构成 ICS 的可归责过错,也不构成终止协议的理由。

第6条 客户的义务

6.1 客户必须年满 18 周岁。ICS 不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

6.2 客户负责及时且完整地提供执行协议所必需的、或客户合理应当理解为必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文件。

6.3 如果未及时且完整地向 ICS 提供执行协议所需的信息和文件,ICS 有权暂停协议的执行,并根据当时的标准费率向客户收取因延误产生的额外费用。

6.4 如果客户必须提供正确且完整执行协议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或文件,执行期限将自客户向 ICS 提供这些数据和/或文件后开始计算。

6.5 客户保证向 ICS 提供的数据和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即使这些数据和文件源自第三方。客户对提供不正确、不完整和不可靠的信息、数据和文件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6 如果客户提出要求,已提供的文件应归还给客户。

6.7 客户有义务将对协议的(进一步)执行必要或有用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告知 ICS。

6.8 客户本人负责数字文件的安全与正确存储和/或保管。ICS 对丢失的(数字)文件或其被黑客攻击不承担责任。

6.9 建议客户在签订协议前咨询其法律/税务顾问和/或会计师。

第7条 告知义务与尽职调查

7.1 客户应立即告知 ICS:

  • 客户被宣告破产或申请破产;
  • 客户申请(临时)延期付款;
  • 客户成为扣押令的对象;
  • 客户被置于监护或财产托管之下;
  • 客户公司结构发生变更;
  • 客户公司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 客户以其他方式失去对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处分权或法律行为能力。

7.2 客户需根据要求向 ICS 提供品行证明(Conduct Certificate)。

7.3 因以下原因,ICS 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尽职调查:

  • 旧文件到期;
  • 有法律依据要求提供额外详情;
  • 执行国家和国际反洗钱(AML)法规(例如《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以及等效的欧盟和国际法规)规定的常规检查;
  • 收到来自官方机构、公证人或其他主管组织的新信息或尽职调查要求。

如果客户在给予合理时间段(两周至 30 天)和机会后,尽管已发送提醒,仍未满足该要求,服务提供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此类情况下,任何已付金额将由 ICS 保留。

第8条 协议的执行

8.1 ICS 将决定执行协议的方式及执行人员。在此过程中,ICS 将考虑客户给出的指示。

8.2 ICS 应尽其所知和所能,按照良好工艺和尽职关怀的要求,并严格遵守适用的行为准则和专业规范来执行协议。一切均基于当时已知的科学状况。ICS 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尽力义务,而不能按结果义务被追究责任;因此,ICS 对已提供服务产生的令人不满意的结果和/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不承担责任。

8.3 ICS 尽一切合理努力保护其为客户存储的数据,确保未经授权人员无法获取这些数据。

8.4 如果 ICS 认为有必要,其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并获得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约定的服务(部分)交由第三方执行。如果 ICS 在选择这些第三方时已尽到充分的关怀,则 ICS 对雇用的第三方的错误和/或缺陷不承担责任。

8.5 ICS 有权分阶段执行委托。

8.6 如果委托分阶段执行,ICS 有权暂停属于下一阶段部分的执行,直到客户以书面形式批准上一阶段的结果(如批准契据草案)。

8.7 如果委托分阶段执行,ICS 有权对每个已执行的部分单独开具发票并要求付款。如果且只要客户未支付该发票,ICS 即无义务执行下一阶段,并有权暂停委托。

8.8 在接受会计服务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按月或在可接受的时间段内(会计期间结束后最多 10 天内)提交会计(或税务申报)所需的文件:

  • 第一季度,ICS 最迟必须在 4 月 10 日前收到文件;
  • 第二季度,ICS 最迟必须在 7 月 10 日前收到文件;
  • 第三季度,ICS 最迟必须在 10 月 10 日前收到文件;
  • 第四季度,ICS 最迟必须在 1 月 10 日前收到文件。

因未按时或未完整提交账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担费用和风险。

8.9 ICS 将使用客户提供的信息履行其义务。如果客户未按时(会计期间结束后最多 10 天内)提交所需文件或未预先支付会计服务费用,ICS 对提交报税单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8.10 ICS 对因以下原因产生的任何利息费用概不负责:

(a) 客户未在向其发送年度报告之日起 30 天的规定期限内批准年度报告,导致延迟提交年度税务申报;或

(b) 客户未在本通用条款与条件第 8.8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向 ICS 提供所需文件,导致延迟提交季度增值税申报。

8.11 ICS 在协议项下提供的信息受当时有效的判例法及法律法规约束。如果变更后的判例法和/或法律法规对客户产生影响,ICS 不承担责任。

8.12 ICS 有权随时为客户申请报税等所需的延期。客户在此明确且无条件同意该延期申请。

8.13 如果客户需要协助开立银行账户或电子货币传输服务商账户,ICS 应作出合理努力提供此类协助。然而:

(a) 从法律上讲,ICS 无法代表客户直接执行此服务;

(b) 任何后续申请的批准均由相关金融机构全权裁量。

8.14 客户不得从未经 ICS 管理层书面记录的承诺中主张任何权利。除管理层外的员工无权做出承诺,ICS 绝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或相关责任。

8.15 ICS 保留对特别复杂的会计情况适用自定义费率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涉及外币的交易;
  • 编制公司间报告;
  • 合并财务报表;
  • 需要多次修改数据或在报告草案后进行多次修改的情况;
  • 因 ICS 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导致处理档案所花费的时间显著超过常规标准的情况。

具体费率将根据情况的特定细节和复杂性确定。ICS 将尽早向客户通报自定义报价。

第9条 移民

9.1 如果客户未提供必要的文件,ICS 对许可证被拒绝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如果客户被移民局(IND)拒绝,ICS 不承担任何责任。荷兰没有任何机构能够保证获得批准。

9.3 ICS 对客户商业计划书的内容,或基于商业计划书拒绝融资/许可证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 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

10.1 设立实体的费用包含公司注册,即公证以及在荷兰商会的注册。

10.2 ICS Formations B.V. 负责公司的注册。客户负责公司本身。

10.3 ICS Formations B.V. 对因本通用条件第 16 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情况、商会的技术故障以及 ICS Formations B.V. 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导致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10.4 客户必须对契据草案给予批准。在客户查阅契据草案并给予或能够给予批准后,ICS Formations B.V. 对公司设立后契据中的错误不承担责任。修改公司章程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客户自担费用和风险。

10.5 客户必须具备足够的荷兰语和/或英语掌握能力。如果客户对荷兰语和/或英语的掌握能力不足,客户应立即通知 ICS Formations B.V.,以便安排口译员。口译员的费用由客户自担费用和风险。

10.6 官方成立契据将以荷兰语提供,并附有非官方的英文译本。如客户需要任何其他语言的官方翻译,可安排有资质的认证翻译服务,费用另计。

10.7 如果客户的公司结构包含三 (3) 个以上需要了解您的客户 (KYC) 检查的实体,ICS Formations B.V. 保留对超过此门槛的每个实体收取额外费用的权利。此类额外费用将按以下规定收取:

(a) 对于前三 (3) 个实体,KYC 检查将在标准服务范围内进行;

(b) 对于初始三 (3) 个实体之外的每个实体,将收取 €125 的额外费用,以覆盖与额外 KYC 检查相关的费用;

(c) 对于涉及避税天堂的结构,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

(d) 额外费用的具体金额将由 ICS Formations B.V. 确定,并在开始额外 KYC 程序前向客户通报。

第11条 秘书服务套餐特别规定

11.1 与秘书服务套餐相关的协议自成立之日起签订,期限为一年。如果是通过第三方办理设立,则协议自付款之日起签订,期限为一年。

11.2 首次增值税号申请包含在秘书服务套餐中。这是一项一次性服务,适用于第一个增值税号。其他服务(如变更增值税号)被视为额外工作,因此将收取额外费用。

11.3 ICS Formations B.V. 对政府机构(如公证人、荷兰商会、荷兰税务局等)做出的决定概不负责。

第12条 额外会计服务服务费

12.1 服务费率不含增值税,且不含其他费用(如其他政府税费、差旅费、邮寄费和/或雇用的第三方费用),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或另有约定。额外费用将根据事后计算向客户开具发票。

12.2 ICS Advisory & Finance 的费用(如有必要加上预付款和雇用的第三方的发票)将按月、按季度、按年或在工作完成后向客户收取,包括任何应缴的营业税。

12.3 如果在公司成本增加(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及其他运营费用)的情况下,ICS 保留调整其服务价格的权利。任何价格上涨的金额将由 ICS 自行裁量决定。

任何计划中的价格上涨均会事先通知客户,客户将有机会在财年结束前取消其订阅。

第13条 发票开具、付款与催收

13.1 发票付款应在发票日期起 15 天内完成,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说明的付款期限。

13.2 ICS 保留随时要求客户预付(全额)款项或提供任何其他付款担保的权利。

13.3 对发票提出异议并不暂停客户的付款义务。

13.4 如果未按时付款或未全额付款,ICS 有权立即暂停协议的执行或通过书面声明解除协议。

13.5 如果逾期或未全额付款,客户依法即构成违约,ICS 有权在无需进一步发出违约通知的情况下,向客户收取自到期日起至全额付款之日止的法定利息。

13.6 ICS 有权向客户收取约定总额 15% 的(诉讼外)催收费用,最低金额为 € 150,-,即使实际费用超过司法费用指令,且无需事先发出违约通知。后者在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反对的范围内适用。

13.7 客户支付的款项首先由 ICS 从所有应付利息和费用中扣除,随后从拖欠时间最长的应付发票中扣除。

13.8 如果属于共同委托,只要服务是代表共同客户执行的,无论发票上的姓名/名称为何,客户均对发票金额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第14条 无力支付

14.1 当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ICS 有权在无需进一步发出违约通知且无需司法干预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解除协议:

  • 被宣告破产或申请破产;
  • 申请(临时)延期付款;
  • 被强制执行扣押;
  • 以其他方式失去对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处分权或法律行为能力。

第15条 中止与解除

15.1 在以下情况下,ICS 有权暂停履行其义务,直至对客户的所有到期和应付债权均已全额结清:(1) 客户未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或 (2) ICS 获悉有充分理由担心客户将无法(妥善)履行其义务的情况;或 (3) 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客户为其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而该担保未被提供。

15.2 在本文第一款所述的情况下,或者如果出现的其他情况性质特殊,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或按合理和公平标准不能再要求履行协议,ICS 亦有权解除协议(或使协议解除)。这也包括客户拒绝考虑和/或不遵守出于遵守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指令/WWFT)目的提出的额外尽职调查要求的情况。

15.3 解除应通过书面通知进行,无需司法干预。

15.4 如果协议被解除,ICS 对客户的债权应立即到期并应予偿还。

15.5 ICS 保留索赔损失的权利,且对客户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15.6 双方之间的通信

(a) ICS 应仅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与客户沟通。

(b) 如果:(i) 函件发送至不再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且 (ii) 客户未能及时将此类变更通知 ICS,对于因客户未收到此类函件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罚款或其他不良后果,ICS 概不负责。

(c) 客户对以下事项承担全责:

  • 维护用于与 ICS 通信的最新且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
  • 及时将联系信息的任何变更通知 ICS。

(d) 因客户提供过时或不正确的联系信息而导致通信失败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对 ICS 提出的任何索赔均被明确放弃。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 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 ICS 的原因或因不能合理要求 ICS 履行其义务的原因导致协议的执行变得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疾病、计算机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故障、ICS 聘用的第三方的过失、政府措施以及公司内部正常业务运作的其他停滞,ICS 有权暂停协议的执行。

16.2 在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归因于 ICS 的过错、且根据法律、法律行为或普遍接受的惯例不能归因于 ICS 的情形。除了法律和判例法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外,不可抗力还应包括:ICS 无法影响但阻止 ICS 履行其义务的所有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外部原因。

16.3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客户需要,ICS 将做出合理努力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16.4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在 ICS 已(部分)履行其义务或将能够履行义务时,ICS 有权对已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部分开具发票。客户有义务支付该发票,犹如该发票为独立协议。

16.5 自不可抗力情况持续至少 2 个月或具有永久性质之日起,双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部分)解除合同,无需司法干预,且双方均不得主张任何损害赔偿。

第17条 责任与赔偿

17.1 如果客户证明其因 ICS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或与协议执行相关的可归责缺陷而遭受损失,则 ICS 仅对直接损失承担的责任,最高以 ICS 在相关情况下根据其投保的责任保险有权获得的赔偿金额加上 ICS 该保险项下的免赔额为限。

17.2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未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责任保险进行赔付,则任何责任应仅限于与该责任相关的发票金额(部分)为限。

17.3 ICS 仅对直接损失承担责任。直接损失仅理解为:

  • 为确定损害原因和范围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前提是该确定与本条款含义内的损害相关;
  • 为使 ICS 的瑕疵履行符合协议要求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前提是这些费用可归因于 ICS;
  • 为防止或限制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前提是客户证明这些费用导致了本条含义内直接损害的减少。

17.4 ICS 对间接损失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预期节约损失、毁损或丢失的数据或材料、因业务中断造成的损失、人身伤害或非财产损失,均予以排除。

17.5 ICS 绝不对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承担责任:

  • 客户未能遵守本通用条款中所包含的义务;
  • 本通用条款与条件第 16 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情况;
  • 由客户或代表客户提供的不正确和/或不完整的数据、信息和/或文件,包括客户未能或拒绝按时提供信息和/或数据;
  • 客户未能遵守法定开具发票要求和/或未能应用正确的增值税税率;
  • 对存储在 ICS 或第三方的客户信息、数据和/或记录的损坏或损失;
  • 将服务用于预定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 客户或第三方未遵守或未妥善遵守 ICS 的建议和/或指示;
  • 文件在运输途中或通过邮寄或快递服务寄送过程中的损坏或毁损,无论运输或寄送是由客户、ICS 或第三方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
  • 所使用的设备、软件中的错误或故障;
  • (交付)期限和/或执行期限长于最初预期,无论潜在原因为何;
  • 因第三方未经授权获取 ICS 和/或客户的信息和/或数据而侵犯知识产权和/或隐私权;
  • 因客户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违反知识产权法;
  • 令人失望的结果和/或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
  • 所聘用第三方的错误和/或缺陷,包括政府机构及商会的(技术)问题。

17.6 ICS 绝不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因执行合同或因执行合同而产生的第三方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赔,客户应向 ICS、其人员及分包商提供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17.7 ICS 的任何责任应在协议通过完成、取消或解除而终止之日起仅满一年后失效。

17.8 本条规定适用,除非 ICS 或其高管存在故意或故意轻率行为,或者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有规定。

第18条 风险转移

18.1 作为委托标的物的物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自该物品在法律上和/或实际上交付给客户并由此置于客户或客户指定第三方的控制之下时起转移给客户。

第19条 保密

19.1 ICS 有义务对未参与执行委托的第三方保守秘密。该保密义务涉及客户向 ICS 提供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信息以及通过处理这些信息获得的结果。如果法律或专业规定要求披露,则此保密义务不适用。

第20条 知识产权

20.1 在对智力成果可能存在或建立任何法定权利的范围内,ICS 保留在与客户执行协议框架内使用或已使用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利。

20.2 未经 ICS 事先许可,明确禁止客户复制、发布、加工或利用相关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建议、工作方法、(范本)合同和系统设计和/或其他智力成果。

20.3 除为了获取有关 ICS 工作的专家意见外,客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智力成果。

20.4 客户应就第三方基于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提出的任何索赔向 ICS 提供赔偿。

20.5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客户应被要求全额赔偿 ICS 及第三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21条 服务终止与退款政策

21.1 如果客户提前终止服务,ICS 有权因由此产生的且可合理推断的产能利用损失获得赔偿,除非终止归责于 ICS。此外,客户届时应负责支付截至当时已执行工作的发票以及 ICS 和第三方产生的费用。

21.2 退款资格与条件

在特定情况下,经 ICS 全权裁量,客户可能符合退款资格。该资格应根据附录 A 提供的退款表及以下规定确定:

(a) 不可退款的情形:

  1. 如果在所有文件已转发给公证人后,客户暂停设立流程;
  2. 如果因 KYC 检查未通过,公证人拒绝客户的注册;
  3. 如果客户拒绝提供 KYC 检查所需的信息;
  4. 如果荷兰商会拒绝设立注册。

在这些情况下,将不退还设立费用。

(b) 部分退款:如果客户未能通过 KYC 检查,ICS 将仅扣除与 KYC 检查相关的费用。已支付的剩余金额可退还给客户。

(c) 设立流程的中止:(i) 如果客户在长达 30 天的时间内未作出回应,设立流程将被中止;(ii) 该流程可在六个月期限内恢复,但需支付额外费用;(iii) 六个月后,恢复设立流程需支付 €500 的额外费用。

(d) 款项失效:如果客户在超过一年的时间内仍未作出回应,初始付款将失效。客户将被要求再次支付全额设立费用以重新启动流程。

(e) 预付服务:如果客户已预付秘书或会计服务费用,且因本条所述的任何原因导致公司设立受阻,经 ICS 裁量,可针对此类预付服务给予退款。

21.3 如果协议由 ICS 提前终止,ICS 将在与客户协商后负责将尚待完成的工作交接给第三方,除非终止归责于客户。ICS 有权向客户收取交接费用。

21.4 取消已购买的服务不会自动赋予客户获得退款的权利。如果提供服务已产生费用,ICS 可能会拒绝办理退款。每项退款申请都将逐案进行审核,并充分考量取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费用。

第22条 投诉与索赔

22.1 有关已执行工作的索赔必须在发送客户投诉的文件或信息之日起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 ICS 提出;或者在发现缺陷后 15 天内提出(前提是客户证明其无法合理地更早发现该缺陷)。

22.2 有关发票的投诉应在收到发票后 15 天内告知 ICS。

22.3 投诉并不暂停客户的付款义务。

22.4 超过上述期限的投诉将不予处理。未立即通报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担费用和风险。

22.5 应给予 ICS 调查投诉的机会,且 ICS 随时有权改进协议的履行。在投诉理由充分的情况下,ICS 应与客户协商以达成适当的解决方案。

22.6 客户绝无权要求退还约定或已付款项的全额。可能的降价在任何时候均由 ICS 全权裁量。

第23条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选择

23.1 客户与 ICS 之间的所有协议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仅受荷兰法律管辖。

23.2 明确排除《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其他适用的国际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23.3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ICS 所在管辖区的荷兰法院对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附录 A. ICS 退款政策

公司设立 / 章程变更(含公证服务)

  • 付款后 24 小时内取消:全额退款
  • ICS 执行 WWFT 检查后:涉及的每人/实体 €150
  • 公证人已审阅案卷:€850
  • 公证人已开始处理案卷:设立费用的 100%

秘书服务

  • 公司设立后 24 小时内取消(如由第三方办理设立,则为付款后 24 小时内):全额退款
  • 公司设立 24 小时之后(如由第三方办理设立,则为付款 24 小时之后):100%

会计服务

  • 付款后 24 小时内取消:全额退款
  • 经事先通知取消(至少在下一财年开始前 3 个月):下一财年无取消手续费
  • 财年中途未经事先通知取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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