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Mar 05, 2019 · Last reviewed 19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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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国向欧盟及特别是Holland进口货物的企业需要在海关申报货物。部分进口货物须缴纳增值税和关税。由于已建立关税同盟,整个欧盟在海关政策方面被视为统一领土。因此,原则上所有成员国(MS)适用相同的税率和规则。货物在一个特定成员国(例如Holland)进入“自由流通”(即已缴纳所有税款并完成进口手续)后,即可在其他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税款或办理海关手续。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尽管相关法规对全欧盟通用,但其应用和/或解释可能会因成员国而异。Holland在贸易方面拥有悠久的传统,并提供商业友好且开放的环境。在海关监管方面,当地海关当局致力于提供灵活的解决方案。关税或海关监管并没有任何减免,但荷兰当局通常会尽量以对企业活动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监管和控制。
欧洲的关税
从第三国进口货物至欧盟所需缴纳的关税由以下描述的三大主要标准决定。
归类
欧盟的组合命名法(CN,即一份赋予代码和海关关税的货物清单)决定了应缴税款的范围,因为它明确规定了哪些货物按从价税率(其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其他特定税率(例如每单位体积的固定价值)征税,或者不征收关税(即所谓零税率)。提交申请后,海关当局将针对产品归类做出裁定。约束性关税信息(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决定可确保货物的正确归类,因为它对所有欧盟海关管理部门及其持有者均具有约束力。我们可以协助您确定货物归类,并帮助您准备和阐明约束性关税信息申请。
估价
当适用从价税时,欧盟的海关估价规则基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并相应地要求采用与成交价格相关的方法:货物的应付或实付价格决定其海关价值,即估价建立在买卖交易的基础之上。因此,基本上交易各方的商业交易被用来指定成交价格。海关管理部门还可能要求提供交易各方独立且地位平等的证明,以证实购买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只有在成交价格无法获取或不适用时,才能使用替代方法。
当使用买卖交易进行海关估价时,如果某些特定的成本要素未包含在已付价格中,则可以将其计入(例如运抵欧盟边境的保险和运输费用、研发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或协助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内陆运输或安装等某些要素构成了购买价格的一部分,则可以将其扣除。
原产地
欧洲联盟已与许多国家签署了优惠贸易和自由贸易协定。只要满足这些协定中规定的严格要求,原产于参与国的货物就可以以较低的税率或免关税(即零税率)进入欧盟。尽管如此,欧盟仍对进口实施贸易防御措施,即保障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这些措施通常会导致额外的关税。此类措施经常针对原产于特定国家的货物实施。因此,在做出任何生产或采购决策时,必须仔细考量海关支出。
与美利坚合众国不同,欧洲联盟缺乏已缴关税退还的通用制度。因此,当进口货物重新出口时,进口时已缴纳的任何关税均无法退还。为了避免对销往欧盟以外市场的货物缴纳不必要的关税,可以使用不同的暂缓安排,包括海关转运(关于运输)、进料加工(关于加工)和保税仓储(关于储存)。做出此类安排还可以推迟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使用这些暂缓制度通常需要获得批准,且该批准可能仅授予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公司。
如果进口商满足特定标准,可获得各种海关关税减免。
此外,还存在针对出口、进口和/或转运的简化海关程序。这些程序通常允许在管理(物流)运营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为海关监管可以在企业的管理部门进行,而不需要进行实物查验。这种简化还可以允许出口商自行开具商业文件(例如发票)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授权出口商)。借助这些原产地声明或证书,在目的地国进口时可以适用优惠税率。
消费税
根据定义,消费税(excise duty)是对欧盟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类型。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示例包括葡萄酒、啤酒、烈酒、矿物油和烟草。应缴纳的消费税数额可能相当巨大,且此类进口需要更为复杂的海关程序。因此,建议在进口前寻求专业咨询。
UCC(欧盟海关法典)
2016年5月初,原有的《共同体海关法典》被新的UCC所取代。上述考虑的主要原则保持不变,但UCC对海关价值的规定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正。此外,在确定海关价值时,不再适用首次销售原则(first-sale principle)。
相关文章:

来源
- 欧盟委员会 - 税务与海关同盟
- RVO - 荷兰企业局
- AFM - 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
- OECD - 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指南
- 普华永道荷兰 - 税务洞察与出版物
- Hoge Raad 2024年,免责范围及《荷兰民法典》第2:9条董事责任 (ECLI:NL:HR:2024:681)
- Hoge Raad 2025年,利息扣除限制(Vpb第10a条)(ECLI:NL:HR:2025:1250)
- Wet op de vennootschapsbelasting 1969 (wetten.overheid.nl)
- 毕马威荷兰 - 税务服务与洞察
- 欧盟法院,关于滥用行为的丹麦受益所有人案 (C-116/16)
- Belastingdienst - 外国企业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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