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Dec 18, 2018 · Last reviewed 28 Jul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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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特殊的参股免税制度(participation exemption)。根据该制度,符合条件的持股所产生的所有资本收益和股息均可免税。
尽管所有居住在荷兰的公司通常都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CIT),但来自于符合条件的持股的利润在被视为荷兰税务居民的股东层面是免税的。这种税收豁免被称为荷兰参股免税制度(以下简称:PE)。

PE 主要有两个目的。从纯粹的国内层面来看,它能防止对单一企业收入的双重征税(即同时对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收入征税)。从国际层面来看,PE 旨在避免不同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
荷兰的企业所得税
通常,所有本地公司都需要就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CIT)。对于不超过 200 000 欧元的利润,CIT 税率为 19%。超过此门槛的任何收入均按 25.8% 的税率征税。
公司税务居民身份
所有荷兰居民公司均需缴纳 CIT。税务居民身份是根据具体情况和事实确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由特定先决条件定义。该地点是指:
- 做出与业务相关的重大决策;
- 董事开会和工作;
- 公司保存其业务记录并编制财务报表。
因此,如果实体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荷兰,则该实体被视为税务居民。
符合条件的持股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荷兰居民母公司满足以下列出的要求,PE 适用于其持股所产生的利润:
- 母公司持有某家已将资本划分为股份的特定公司至少 5% 的名义已缴股本(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持有 5% 的表决权)(最低门槛要求);
- 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 母公司持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于被动组合投资预期收益的投资回报(动机要求);
- 子公司的间接和直接资产中,适用优惠税率的被动资产占比少于 50%(资产要求);
- 根据荷兰标准,子公司已经承担了充分的税负(征税要求);
- 子公司产生的利润在子公司所在国不可作为 CIT 前扣除项目。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持股
如果满足了最低门槛要求(至少持有名义已缴股本的 5%),但不满足 PE 的其他条件,该公司该笔持股应纳基础税款可获得最高 5% 的抵免(符合条件的欧盟持股除外,在此类情况下抵免可覆盖全部税款)。
动机要求
动机要求涉及具体事实与情况。当母公司投资其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于被动组合投资的利润时,即满足该要求。通常,例如母公司积极参与子公司的管理,或在集团的企业业务中发挥重要功能,则满足该要求。如果子公司合并资产的 >50% 由持股比例 <5% 的股权组成,或者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主要充当租赁/许可或集团融资公司,则动机要求将无法满足。
资产要求
适用优惠税率的自由被动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 在实际中并不是其所有者企业所必需的;且
- 其产生的利润实际税率 <10%。
就此要求的目的而言,不动产始终符合“好”资产的条件(无论其在企业中的功能和征税情况如何)。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对满足该要求的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资产要求具有连续性,通常需要在整个会计年度内均满足。
用于租赁、许可或集团融资的资产被视为被动资产,但法律定义的活性租赁或融资企业所包含的资产,或者其融资由 ≥ 90% 的第三方贷款构成的除外。
征税要求
一般而言,如果持股所产生的利润按最低 10% 的税率被征税,则被视为已承担充分征税。税基上的某些差异(例如广泛的 PE、递延至利润分配时征税、可扣除的股息或对利息扣除缺乏限制)可能会导致利润税无法被认定为充分税负,但按照荷兰标准实际税率 ≥ 10% 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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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经合组织(OECD) - 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指南
- 1969 年公司所得税法 (Wet op de vennootschapsbelasting 1969 - wetten.overheid.nl)
- Officiele bekendmakingen - 荷兰政府官方公报
- RVO - 荷兰企业局
- 普华永道荷兰 - 税务洞察与出版物
- 荷兰最高法院(Hoge Raad)2025 年,利息扣除限制(Vpb 第 10a 条)(ECLI:NL:HR:2025:1250)
- 荷兰最高法院(Hoge Raad)2025 年,财政单一实体与亏损弥补 (ECLI:NL:HR:2025:1957)
- Loyens & Loeff - 法律与税务洞察
- 欧盟法院,关于滥用职权的丹麦受益所有人案 (C-116/16)
- Belastingdienst - 企业所得税税率(200,000 欧元以下为 19%,以上为 25.8%)
- Belastingdienst - 通用利息扣除限制(EBITDA 的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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