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Aug 17, 2023 · Last reviewed 4 Septem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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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为外国创业者注册荷兰公司时,成立数量最多的法律实体无疑是荷兰 BV。这在国外也被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律实体之所以如此受欢迎,原因有很多,例如无需对公司产生的任何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以及可以向自己支付股息,而这在税务方面通常更为有利。一般而言,如果您预计每年至少能产生 200,000 欧元的营业额,荷兰 BV 是您最明智的选择。由于荷兰 BV 是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结构的法律实体,因此您应该了解一些相关事项。例如,私营公司形式(及非形式)机构内部的权利义务以及任务分工是什么?在本文中,我们提供了一个简要的概述,为您提供足够的信息来了解荷兰 BV 的设立方式。如果您想在不久的将来启动荷兰业务,Intercompany Solutions 可以在仅几个工作日内协助您设立荷兰 BV。
什么是荷兰 BV?
荷兰 BV 是您在荷兰开展业务时可以选择的众多法律实体之一。我们在本文中全面介绍了所有法律实体,如果您有兴趣了解所有这些实体以做出明智的决定。正如之前简要提及的那样,荷兰 BV 类似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简而言之,我们所说的是一个股本被划分为股份的法律实体。这些股份是记名的,不能自由转让。此外,所有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参股的金额。在特定情况下,董事以及制定公司政策的人员可能会被要求用其个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银行要求股东以个人名义签署贷款协议时,股东的有限责任可能会失效。[1] 在荷兰有一个有趣的说法:“单一 BV 不能算作完整的 BV 架构”。
您可能已经在其他创业者或顾问那里听说过这句话。创业者设立第二个荷兰 BV 是很常见的做法。第二个 BV 随后被定性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而第一个 BV 则被称为“运营 BV”(work BV),即实际运营的公司。运营公司参与所有日常业务活动,而控股公司则充当母公司的角色。设立此类架构是为了分散风险、提高灵活性或出于税务原因。例如,当您想出售(一部分)公司时,创业者通常会出售运营公司。您只需出售运营公司的股份,之后就可以将出售运营公司的利润免税免留存在控股公司中。另一个例子涉及利润提现。假设有两位股东,他们的个人情况和支出模式各不相同。一位股东希望将其在运营公司的利润份额免税留存在其控股公司中;另一位股东希望立即支配其利润份额,并接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还可以通过建立控股架构来分散风险。所有不动产、设备或积累的养老金都在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而运营 BV 中仅保留公司的日常活动。因此,您不必将所有资金都放在同一个地方。[2]
荷兰 BV 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考虑到上述信息,选择 BV 作为法律实体的创业者的最佳法律架构由至少两家“紧密挂钩”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创始人或创业者并不直接持有实际公司(即运营公司)的股份,而是通过控股公司或管理 BV 来持有。在这种架构中,您是一家 BV 的全资股东,这就是控股公司,您拥有该控股公司的股份。该控股公司实际上只负责持有另一家运营 BV 的股份,因此该运营 BV 处于其“下方”。因此,在这种架构中,您是自己控股公司的 100% 股东,而该控股公司又是运营公司的 100% 股东。在运营公司中,由账户和风险驱动,开展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这是签署协议、提供服务以及制造或交付产品的法律实体。您可以同时拥有多家属于同一家控股公司的运营公司。当您想建立多家业务,但又希望它们之间保持某种联系时,这种模式会非常有用。
董事会
每个 BV 至少拥有一名董事(荷兰语中称为 DGA)或一个董事会。BV 董事会的任务是管理该法律实体。这包括进行日常管理和确定公司战略,包括维持业务运行等主要任务。每个法律实体都有一个组织董事会。对于所有法律实体而言,董事会的任务和权力大致相同。最重要的权力是可以代表法律实体行事。例如,签订采购合同、购买公司资产和雇佣员工。法律实体本身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它在法律意义上只是纸面上的构造。因此,董事会代表公司完成所有这些工作,这类似于授权委托书。通常创始人也是(第一任)法定董事,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新董事也可以在稍后阶段加入公司。但是,在设立时必须始终至少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将在设立契据中被任命。任何未来可能的董事也可以在公司设立前采取准备行动。董事可以是法律实体,也可以是自然人。如上所述,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因为公司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有多名董事,可以进行内部任务分工。然而,集体管理原则同样适用:每位董事对整个管理工作负责。在公司的财务政策方面尤为如此。
董事的任命、暂停职务和解雇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AGM)任命。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命必须由特定组别的股东做出。但是,每位股东都必须能够对至少一名董事的任命进行投票。原则上,有权任命的人也有权对董事进行暂停职务和解雇。主要例外情况是,董事可以随时被解雇,法律并未限制解雇的理由。因此,解雇的原因可以是履职不力、可归责的行为或财政经济状况,但即便没有这些具体原因也并非严格不可。如果董事与 BV 之间的公司关系因此类解雇而终止,则雇佣关系也将随之终止。相比之下,任何普通员工都享有防范性解雇保护,即由荷兰 UWV 或地方法院进行预先审查,但董事缺乏这种保护。
解雇决定
当董事即将被解雇时,股东大会的决策须遵循特定规则。这些规则可以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找到。不过,有一些主要规则:首先,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召集股东和董事参加会议;其次,召集通知必须明确说明将讨论预期的辞职决定并进行投票;最后,必须向董事提供针对解雇决定阐述其见解的机会(无论作为董事还是作为员工)。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该决定将无效。
存在利益冲突时的应对措施
也存在出现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董事不得参与董事会内部的审议和决策。如果因此无法做出管理决策,则必须由监事会做出决策。如果没有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所有成员也存在利益冲突,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策。在后一种情况下,公司章程也可以提供解决方案。《荷兰民法典》第 2:256 条的目的是防止公司的董事在行事时主要受其个人利益的引导,而不是仅仅受其作为董事必须服务的公司利益的引导。因此,该规定的首要目的是通过剥夺董事代表公司的权力来保护公司的利益。这发生在存在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涉及与法律实体不平行的另一利益,从而不能认为其能够以诚信且无偏见的董事所被期望的方式维护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利益。如果您有关于公司法中利益冲突的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团队咨询专家建议。
在此类情况下,首要的关键因素是必须明确存在利益冲突。考虑到成功援引《荷兰民法典》所带来的深远后果,仅仅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而没有如上所述将其具体化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公司的法律行为仅凭援引该规定就可在事后被废除,而未能证明相关董事的基础决策确实因不可允许的利益冲突重合而存在缺陷,这既不符合商业利益,也不符合《荷兰民法典》第 2:256 条的精神。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只能根据特定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来回答。
通过董事会决议支付股息
拥有荷兰 BV 的主要好处之一是,作为股东,您可以选择向自己支付股息,而不是薪水(或者在您担任董事时作为薪水的补充)。我们在本文中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更详尽的阐述。支付股息意味着向股东支付(部分)利润。这向股东传递了信心,也能吸引投资者。此外,与普通薪水相比,这通常更具税务效益。然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随意支付股息。为了保护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利润分配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支付股息的规则规定在《荷兰民法典》(BW)第 2:216 条中。利润既可以留作未来支出,也可以分配给股东。您是否选择至少将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如果是,则只有股东大会(AGM)可以决定这种分配。只有当荷兰 BV 的净资产超过法定储备金时,股东大会才能做出分配利润的决定。因此,利润分配只能适用于大于法定储备金的那部分净资产。股东大会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检查是否属于这种情况。
还请注意,只要董事会未批准,股东大会的决定就不产生任何后果。仅当董事会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公司在支付股息后无法继续偿还到期债务时,董事会才可以拒绝此项批准。因此,董事在进行分配前,必须检查分配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不会危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这被称为效益或流动性测试。如果违反了此项测试,董事将承担连带责任,向公司赔偿因分配可能造成的任何缺口。请注意,股东在支付股息时,应当知道或能够合理预见未通过测试。只有这样,董事才能向股东追回资金,最高额度为股东收到的股息金额。如果股东无法预见未通过测试,则不能追究其责任。
管理责任与管理不当
内部董事责任是指董事对 BV 承担的责任。有时,董事可能会擅自行动,采取与公司未来发展不符的行动。在此类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公司起诉其董事的情况。这通常是基于《荷兰民法典》第 2:9 条。该条款规定,董事有义务妥善履行其职责。如果董事未能妥善履行职责,他可能需要就由此产生的后果向 BV 承担个人责任。司法判例中的一些例子包括承担具有深远后果的特定财务风险、违反法律或章程行事,以及未遵守会计或披露义务。在评估是否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况时,法官会审查案件的所有情况。例如,法院会查看 BV 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产生的正常风险。董事会内部的任务分工也可以发挥作用。在仔细考虑后,法官将评估董事是否履行了通常可期望董事具备的责任和谨慎态度。在管理不当的情况下,如果董事受到足够严重的指控,其可能在私营层面向公司承担责任。届时有必要考虑,一个合理胜任且行为合理的董事在同样情况下会怎么做。
案件的所有单独情况在评估董事是否犯有严重失职行为时都会发挥作用。在此类案件中,以下情况非常重要:
- 特定行为普遍产生的风险
- BV 所开展活动的性质
- 董事会内部的任务分工
- 适用于董事会的任何准则
- 董事可获得的信息
- 董事本应获得的信息
- 对胜任并严谨履职的董事所期望的责任和谨慎态度
例如,如果董事违反了旨在保护 BV 的法定规定,则存在严重指控。董事仍可以就事实和情况进行抗辩,并以此为基础主张其不构成严重过失。这可能很棘手,因为需要全面且准确地考虑手头的信息。董事还可能对第三方(如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适用的标准大致相同,但在这种情况下,还存在董事个人是否受到指责的问题。在破产的情况下,延迟提交年度账目或未能遵守法定管理义务将导致法律上不可反驳的推定,即存在显而易见的履职不当,且这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后者可由被追责的董事予以反驳)。董事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两个因素来免除内部董事责任:
- 他们对其行为不可归责
- 他们在采取措施避免后果方面并无疏忽
原则上,如果董事观察到另一名董事犯有管理不当行为,他将必须介入。董事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相互监督经营方式,以确保没有董事为了个人目的而滥用其在公司内部的职位。
股东大会(AGM)
荷兰 BV 内部的另一个重要机构是股东大会(AGM)。正如我们在上文所提到的,股东大会除了负责任命董事外,还负责其他事项。股东大会是荷兰 BV 的法定强制机构之一,因此具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本质上拥有董事会所不具备的所有权力,从而创造了一种不会过于集中的平衡决策方式。
股东大会的一些任务包括:
- 任命和解雇董事会成员
- 确定股息的去向
- 修改公司章程
- 通过解散决议解散法律实体
正如您所看到的,股东大会拥有为公司做出非常重大决策的相当大的权力。这些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中均有规定。因此,股东大会最终对荷兰 BV 拥有控制权。董事会也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提供所有相关信息。顺便说一句,不要将 AGM(作为机构)与股东会议(作为会议形式)混淆。股东会议是就决策进行表决以及通过年度账目等事项的实际会议。该特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此外,股东可以是法律实体,也可以是自然人。原则上,股东大会享有未授予董事会或 BV 内部任何其他机构的所有决策权。与董事和监事(因此也包括非执行董事)不同,股东不必专注于公司的利益。只要行为合理且公平,股东实际上可以将其自身利益放在首位。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随时向股东大会提供所有被要求的信息,除非公司的迫切利益对此表示反对。此外,股东大会还可以向董事会发出指示。董事会必须遵循这些指示,除非这些指示有违公司的利益。这也可能包括员工和债权人等利益。
股东大会(AGM)的决策流程
股东大会的决策流程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例如,股东大会内部的决议由简单多数票通过,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对某些决议使用更高的多数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股份更多的表决权。此外,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些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某些股东可能拥有表决权,而其他股东可能拥有较少的表决权甚至完全没有表决权。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些股份不享有分红权。但请注意,一股股票绝不能既无表决权又无分红权,股票上总会附带至少一种权利。
监事会
荷兰 BV 的另一个机构是监事会(SvB)。然而,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区别在于,监事会不是强制性机构,因此您可以选择是否设置该机构。对于较大的公司,出于实际管理等目的,建议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 BV 的一个机构,对董事会的政策以及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整体事务具有监督功能。监事会成员被称为监事(commissioners)。只有自然人才能担任监事,因此法律实体不能担任监事,这与股东不同,因为股东也可以是法律实体。因此,您可以利用自己的业务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但您不能通过代表您的业务来担任监事会的监事。监事会的任务是监督董事会的政策和公司的一般事务。为实现这一目标,监事会向董事会提供应要求和主动提供的建议。这不仅关乎监督,也关乎长期执行政策的大方向。监事有权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独立履行职责。在此过程中,他们还必须牢记公司的利益。
原则上,当您拥有 BV 时,并不强制要求设立监事会。如果存在结构性公司则有所不同,我们将在后面的段落中讨论。此外,在某些行业法规中也可能是强制性的,例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荷兰语:Wwft),我们在本文中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只有在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才能任命监事。但是,法院有可能在审查程序中任命监事作为特别和最终措施,此时不需要此类依据。如果选择自愿设立监事会,则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将其写入公司章程,或在稍后阶段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写入。例如,这可以通过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该机构,或使其服从于公司机构(如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实现。
董事会必须持续向监事会提供履行其任务所需的信息。如果有理由这样做,监事会有义务主动获取信息。监事会也由股东大会任命。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的任命必须由特定组别的股东做出。原则上,有权任命的人也有权暂停和解雇相同的监事。在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成员必须拒绝参与监事会内部的审议和决策。如果由于所有监事都必须弃权而无法做出决议,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在后一种情况下,公司章程也可以提供解决方案。就像董事一样,监事会成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向公司承担个人责任。如果对董事会存在可归责的监督不力,且监事对此负有充分责任,则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就像董事一样,监事会成员也可能需要对第三方(如清算人或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在此,适用的标准也与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的标准大致相同。
“单层董事会”(One-tier board)
可以选择所谓的“单层治理模式”,也称为“单层董事会”架构。这意味着董事会的组成方式是,除了一名或多名执行董事外,还有一名或多名非执行董事任职。这些非执行董事实际上取代了监事会,因为他们拥有与监事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相同的任命和解雇规则适用于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相同的责任制度也适用于非执行董事。这种安排的好处是无需设立单独的监督机构。缺点可能是,最终对权力分立和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由于董事集体责任原则,请记住,非执行董事比监事更容易因履职不当而被追究责任。
企业委员会(Works council)
荷兰法律规定,员工人数超过 50 人的每家公司都应该拥有自己的企业委员会(荷兰语:Ondernemingsraad)。这也应包括在公司工作至少 24 个月的临时工和外包工人。除其他事项外,企业委员会维护公司或组织中员工的利益,被允许就商业、经济和社会问题贡献想法,并可以通过建议或批准影响业务运营。该机构以其独特的方式,也促进了公司的正常运转。[3] 根据法律,企业委员会具有双重任务:
- 为了公司整体利益与管理层协商
- 代表公司员工的利益。
根据荷兰法律,企业委员会拥有五种权力,即知情权、协商和倡议权、建议权、共同决定权和决策权。从本质上讲,设立企业委员会的义务落在了企业主身上,企业主并不一定是公司本身。它可以是维持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创业者不遵守这项义务,任何利害关系人(如员工)都有可能请求地方法院判定该创业者履行其设立企业委员会的义务。如果您不设立企业委员会,您需要考虑到会涉及若干后果。例如,向荷兰 UWV 申请集体裁员的处理可能会出现延迟,员工可能会反对引入某些方案,因为企业委员会没有机会就这些方案达成一致。另一方面,请记住,设立企业委员会确实有优点。例如,企业委员会对某个主题或想法的积极建议或批准可确保获得更多支持,并往往有助于快速高效地做出决策。
顾问委员会
初创创业者通常不太关心这个特定的机构,只有在最初几年之后,企业主有时才会感到需要讨论和反思其工作的形式与质量,最好是在由知情且经验丰富的人士组成的会议中进行。您可以将顾问委员会视为一个智囊团。在创业初期,持续的专注加上极其艰苦的工作有时会产生隧道视野,导致创业者不再看到大局,忽略了摆在面前的简单解决方案。原则上,创业者在与顾问委员会的咨询中不受任何约束。如果顾问委员会反对某项决定,创业者可以毫无阻碍地选择自己的道路。因此,从本质上讲,公司可以选择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不做出任何决定,充其量只拟定建议。设立顾问委员会具有以下优点:
- 创业者拥有一个智囊团来讨论想法和灵感
- 促进决策的透明度和连续性
- 更多系统性的注意力集中在公司的长期愿景和战略上
- 监测并反思公司利益与创业者及任何其他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
与监事会不同,顾问委员会不监督董事会。顾问委员会主要类似于一个智囊团,讨论公司的主要挑战。主要焦点是讨论战略、规划可能性并为未来制定坚实的计划。顾问委员会必须以足够的定期性召集,以保证其连续性以及顾问的参与度。建议在组建顾问委员会时考虑公司的性质,这意味着您要寻找能够针对您公司的定位、市场或行业提供深入和专业投入的人士。正如已经讨论过的,顾问委员会不是法定机构。这意味着可以以创业者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自愿设立顾问委员会。为了明确相互的预期,制定一份说明适用于顾问委员会的协议的规章是明智的。
结构性法规(Structural regulation)
在荷兰语中,这被称为“structuurregeling”。双层结构是大约 50 年前引入的一种法定制度,旨在防止董事会在股权分散、股东被认为较缺乏监管能力的情况下获取过多权力。结构性法规的实质是大型公司在法律上有义务设立监事会。结构性规则对公司而言可能是强制适用的,但也可能是由公司自愿适用的。如果满足许多规模标准,公司就属于结构性方案的涵盖范围。当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即属于这种情况:
- 净资产等于或超过 1600 万欧元
- 已设立企业委员会
- 在荷兰雇佣了至少 100 人
如果一家公司属于结构性制度的管辖范围,该公司本身也被称为结构性公司。当集团控股公司在荷兰设立,但其大部分员工在国外工作时,结构性方案对该控股公司不是强制性的。然而,这些跨国公司可以选择自愿应用结构性方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强制应用削弱版的结构性制度。如果满足这些要求,相较于普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将承担各种针对性的特殊义务,特别包括强制设立任命和解雇董事会的监事会,某些重大管理决策也必须提交给该监事会。
Intercompany Solutions 可在仅几个工作日内为您设立荷兰 BV
如果您认真考虑在海外开办公司,那么荷兰实际上是最有利的选择之一。与全球其他国家相比,荷兰经济仍然非常稳定,拥有蓬勃发展的创业领域,孕育着大量的扩张和创新可能性。来自世界各地的创业者在这里都受到热烈欢迎,使得商业领域极其多元化。如果您已经拥有一家外国公司并希望扩展到荷兰,那么荷兰 BV 是您最佳的选择,例如设立分支机构。我们可以就实现在荷兰设立公司的最佳和最有效方式为您提供建议。凭着在该领域多年的经验,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门针对您的偏好和情况定制的结果。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在仅几个工作日内负责整个注册过程,包括开设荷兰银行账户等可能的额外服务。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确保您的所有问题都得到解答。如果您想收到免费报价,请附上您的公司详细信息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回复您。
[1] https://www.cbs.nl/nl-nl/onze-diensten/methoden/begrippen/besloten-vennootschap--bv--
[2] https://www.kvk.nl/starten/de-besloten-vennootschap-bv/
[3] https://www.rijksoverheid.nl/onderwerpen/ondernemingsraad/vraag-en-antwoord/wat-doet-een-ondernemingsraa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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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经合组织(OECD) - 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指南
- 1969年公司所得税法 (wetten.overheid.nl)
- KVK - 荷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
- KNB - 荷兰皇家民法公证人协会
- 普华永道荷兰 - 税务洞察与出版物
- 荷兰最高法院 2021年,董事因违反记账义务的责任 (ECLI:NL:HR:2021:1099)
- 荷兰最高法院 2024年,免责范围与荷兰民法典第2:9条董事责任 (ECLI:NL:HR:2024:681)
- 荷兰民法典第2卷 (wetten.overheid.nl)
- Loyens & Loeff - 法律与税务洞察
- 欧盟法院,Polbud 关于公司跨境变更案 (C-106/16)
- Belastingdienst - 外国创业者的增值税
- Belastingdienst - 参股豁免(deelnemingsvrijst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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