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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and打击避税的指令

Melvin van Esch · Dec 05, 2019 · 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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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of Intercompany Solutions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Dec 05, 2019 · Last reviewed 19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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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身份,是其积极参与OECD应对税基吞噬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先决条件。OECD已就BEPS达成协议,所有成员国都在积极推进其实施。因此,荷兰将制定相应的法律。

作为对该项目支持的结果,该国修改了其税收法规中的创新盒(innovation box)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无论对特定要点是否存在保留意见,荷兰均已采纳所谓的《多边公约》(Multilateral Instrument)。

转让定价文档和逐国报告(CbC)、主文档和本地文档

OECD关于逐国(CbC)报告的实施方案是与BEPS相关的立法示例。报告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供参与国的税务机关用于风险评估。

根据OECD的报告,营业额 ≥ 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MNE)将被要求在其最终母公司所在的居民国提交CbC报告。然后,当地税务机关应与参与此类报告相互交换协议的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交换所获取的信息。

此外,定稿的OECD报告要求跨国企业内的每家公司在其管理部门准备本地文档和主文档。主文档包含整个企业的转让定价信息,而本地文档则展示本地公司在企业内部的交易。所有报告的信息都将被严格保密,不会向公众公开。

荷兰已通过立法实施CbC报告方案,并与其中规定的方法和体系保持一致。此外,总营业额 ≤ 5000万欧元的荷兰企业也被要求保存主文档和本地文档。

如上所述,只有跨国企业的母公司才有义务提交CbC报告。包含在营业额等于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中的任何荷兰实体,均需向税务机关发送通知,说明是由代理母公司还是最终母公司提交CbC报告。或者,它必须指明哪个实体将提交报告及其出于纳税目的的居所地。发送此通知的截止日期为财年结束时。

此外,被要求提交CbC报告的荷兰公司必须在财年结束后不晚于十二个月提交。主文档和本地文档应在提交报税单的截止日期前,备妥于公司的管理部门。

反避税实践指令

2016年7月,欧盟通过了第2016/1164号指令,规定了针对直接影响内部市场运行的反避税实践规则。它包括多项应对避税的措施。这些措施与出境税(exit taxation)、利息扣除、反滥用和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有关。

该指令还提供了解决因使用混合实体或工具而导致的欧盟成员国(MS)之间不匹配问题的规则。其条款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变为所有成员国的国内法,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出境税规则存在例外,该规则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转变为国内法,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也被要求实施该指令。

除理事会指令 (EU) 2016/1164 的规定外,欧洲委员会(EC)在其欧洲税制改革计划中还提出了针对成员国与非欧盟国家之间不匹配问题的规则。修改指令 (EU) 2016/1164 关于与第三国混合错配问题的理事会指令 (EU) 2017/952 于2017年5月29日通过。目前尚不清楚荷兰将如何实施这两项指令。

共同合并公司税基(CCCTB)项目

委员会的税制改革提案包括自2021年起针对成员国实施强制性CCCTB。该项目与2011年引入CCCTB的提案非常相似。其目的是实现欧盟公司税收的协调一致,并提供成员国之间分配公司所得的公式。CCCTB项目采取两步走的方法。提议的第一步是自2019年起引入共同公司税基(CTB)。目标是协调各成员国之间CTB的计算。

各成员国是否会认可公司税基提案,以及何时以及如何在欧盟层面实施该提案从而带来新的荷兰立法,仍有待观察。无论如何,就欧盟税收而言,CTB都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重大议题。

国家补助(State aid)

欧洲委员会最近启动了一项调查,研究企业与国家当局之间的某些税收协议是否违反了欧盟的国家补助规定。欧洲委员会已经得出结论,认为审议的某些税收裁定构成了非法国家补助。针对荷兰的一项税收裁定也持相同结论。荷兰政府已向欧洲法院(ECJ)针对该决定提起上诉。

预计欧洲委员会还将审查其他税收协议。尽管如此,委员会特别指出,预计荷兰的税收裁定不存在系统性违规行为。该国政府认为,只要裁定符合国家税法,税收裁定的常规做法就不构成国家补助。税收裁定旨在向纳税人提供事先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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